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2649号
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盛世华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勋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