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3财保27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77180M。
被申请人:河南君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福星大道(水岸皇城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8469981K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生,住尉氏县。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27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君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