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197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