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197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