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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七原告推荐诉讼代表人:***,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七原告推荐诉讼代表人:***,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771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