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管城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祭城办事处八里庙村,即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可待案件实体审理中提出,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