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5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二分局,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二分局、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