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2民初2663号
原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睢县南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淮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志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