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F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泳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1单元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涛,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并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5元,减半收取566.2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5元,减半收取566.25元,由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肖永强
审判员  刘贺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