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坤与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6449号 原告:王坤,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卓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F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9322597XW。 法定代表人:李泳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开元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0949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瑞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坤与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瑞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8月29日,原告王坤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坤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9.2元,由原告王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鹏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