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644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卓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F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9322597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开元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0949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瑞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瑞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8月29日,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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