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1139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家辉工程材料厂与被告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家辉工程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家辉工程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斌
法官助理 石洪槟
书 记 员 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