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财保754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亿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悦增
被申请人: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07月22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7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92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申请人潍坊亿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