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6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亿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3515021R,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3996号3号。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69836641,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石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亿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81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0727.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0727.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