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795号
原告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820元。
审判员徐峰章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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