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006号
原告: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
被告:运城晋建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
负责人:谢某,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晋建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1元,减半收取计86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 志 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