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1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48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锅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锅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法院出具的判决应认定山西锅炉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所有的工作量,因宏源热力公司原因导致未验收结算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1.宏源热力公司向山西锅炉公司仅付款1075000元,且未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构成违约。2.宏源热力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工期延误。并且单方恶意致使山西锅炉公司收尾调试工作未完成。(二)山西锅炉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应判决宏源热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锅炉公司与宏源热力公司签订的《流化床锅炉安装工程及辅助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依约履行。山西锅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施工,虽双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依据山西锅炉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显示,直至2019年10月23日双方仍在进行工程施工联系,且涉案锅炉虽未验收,宏源热力公司于2019年11月正式投入使用。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进行工程结算,驳回山西锅炉公司诉讼请求,未对涉工程量予以审查,事实不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山西锅炉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刘     晶
审判员     张某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