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5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永科长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08625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899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永科长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永科长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永科长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