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息烽县交通运输局、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烽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虎城大道14楼。
负责人:**,职务:局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000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息烽县交通运输局、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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