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21民初1772号
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开州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漆贵荣,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天天快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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