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85号
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家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