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004号之一
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6、7号楼(7)2单元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P13755。
法定代表人:唐德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现荣,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0001A。
法定代表人:漆贵荣。
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保全费693元,由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