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0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6、7号楼(7)2单元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P13755。
法定代表人:唐德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余现荣,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0001A。
法定代表人:漆贵荣。
原告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意动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涉案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