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721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筑丹、张娅婷。
被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杨蕴、田成,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067700001A,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漆贵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田彩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星星
书记员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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