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1民初1481号
原告: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商务广场B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59070679K。
法定代表人:腾焱,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系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728052。
被告: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南开乡南开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563M。
法定代表人:文治,系该乡乡长。
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798975。
被告: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水城县南开乡凉山村。
法定代表人:顾光勋,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水城自然资源局,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2022100947475635E。
法定代表人:杨玉乾,系该局局长。
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46340。
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明(系该局职工),男,1986年12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水城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902162.3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为促进水城县南开乡农业快速发展,助推脱贫攻坚,遂对该村九组土地实施综合治理,并将该治理方案汇报给了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接到该方案后于2017年2月26日以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南开乡凉山村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合作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该项目于2017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4月17日经水城县审计局确认工程款为1444162.31元。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5日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42000元,剩余工程款902162.31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催要剩余工程款,但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凉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2018年12月19日,由于公司变动,法定代表人由张得勤变更为滕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申请追回的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已变更,经本院查实,该单位现并不存在,原告不能提供该单位基本信息,即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名称错误,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