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59070679K。
法定代表人腾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475635E。
法定代表人:杨玉乾,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4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571571元,执行费811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6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经查反馈:被执行人水城县自然资源局无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为0元,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总局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及无证券信息。
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黔02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经我院合议庭合议,申请执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19)黔02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