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20000945067M。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商务广场B座10层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69070679K。
法定代表人:滕焱,系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亿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1)黔020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6718.00元,该案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351.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52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可用余额300899.00元,被执行人按本院通知向该案一案一账户履行170.00元。本院扣缴执行费4351.00元,申请人领取执行到位案款29671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52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