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155号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699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被告***亲属。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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