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4384号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699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矿长。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回对被告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计4670元,由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