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154号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699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07月0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