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彤,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陕西旺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彤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8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上诉人李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陕西旺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8民初第2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元,退还上诉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元,退还上诉人李彤。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