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民初7003之一号
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许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招岱,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新华区。
被告:***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湘江道119号星辰花园3-1901。
法定代表人:任新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斌,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高建洪,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长安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初70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357.4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