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7003号
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许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119号星辰花园3-1901。
法定代表人:任新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男,***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1343.5元,保全费1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