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纬视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纬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山中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529民初712号
原告:成都纬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屏山中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岷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纬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视科技公司”)与被告屏山中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视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纬视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向原告纬视科技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2,000元;2、判决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向原告纬视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880元(计算方式为以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3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承担。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纬视科技公司变更违约金请求为:以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3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事实和理由:屏山县全媒体中心于2018年8月7日发布“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全媒体中心播出机构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委托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纬视科技公司获知该信息后参与投标,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32,000元,公开招标结束后,纬视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中标,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了中标服务费17,400元。其后纬视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与屏山县全媒体中心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即将《政府采购合同》正本两份交于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日内退还纬视科技公司投标保证金32,000元,但经纬视科技公司多次催促,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均没有履行义务。纬视科技公司认为,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纬视科技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损害了纬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纬视科技公司在知悉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接受屏山县全媒体中心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转款32,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18年8月7日,屏山县全媒体中心发布“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全媒体中心播出机构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宜招标代理公司。纬视科技公司参与投标后,于2018年8月29日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18年8月30日,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向纬视科技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2018年9月4日,纬视科技公司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交纳了17,400元的招标代理费。2018年9月14日,纬视科技公司与屏山县全媒体中心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后,纬视科技公司请求中宜招标代理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2,000元,被拒绝。
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限其在60日内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屏山县全媒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原告纬视科技公司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32,000元,中标后,于2018年9月14日正式与屏山县全媒体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则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2018年9月19日前向纬视科技公司退还该32,000元投标保证金。中宜招标代理公司拒绝向纬视科技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纬视科技公司主张,中宜招标代理公司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32,000元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纬视科技公司有关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50%/年计算,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为280元(32,000元×1.50%/年÷12月/年×7个月),中宜招标代理公司共应退还纬视科技公司投标保证金、违约金(利息)共计32,280元。
被告中宜招标代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屏山中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成都纬视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及违约金(利息)共计3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屏山中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