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

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代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与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处53×××75的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处53×××75上的银行存款468,642元,并对余款予以解除冻结【原冻结案号:(2019)川0184执保314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