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3773号
申请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代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3层311-3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和被告***、*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90,008.58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账户、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一、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531xxxx。二、车辆品牌型号:丰田牌GTMxxxxAL,车辆识别代号:LVGDAxxxx,发动机号码:03xxxx,号牌号码:*AxxxY,档案编号:530xxxx。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账号为531xxxx的存款590,008.58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AxxxJY,丰田牌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若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已达590,008.58元,则停止执行对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