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

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069782039M。
法定代表人:代加龙。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XXXXXXXXXXXXXXXXXX),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