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

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4民初3803号 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原告成都新通鑫铸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庭审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