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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异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潘政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宇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与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新230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报酬268,974元;二、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利息21,517元。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9元,由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新2301执1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6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97,6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新2301执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另查明,根据《内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成立,股东为**投资有限公司、祁雅玥、孙牧、哈尔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4,422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422万元,出资比例67%,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祁雅玥的认缴出资额为653.4万元,实缴出资额为653.4万元,出资比例9.9%,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孙牧的认缴出资额为435.6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35.6万元,出资比例6.6%,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哈尔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1,089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089万元,出资比例16.5%,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哈尔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未到期,且已实缴出资额1,089万元,故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马旭荣
审 判 员 吴莉莉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