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907号

原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曹建坡,总经理。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被告: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滨路211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B幢19-20层。

法定代表人:冯军伏,总经理。

原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廉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建公司与第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劳务及工程费用635000元,利息1689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中建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香邑廊桥A地块一标段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外墙保温涂料专业分包合同(一区)》,该合同约定将廊坊市开发区科技谷凤仪道以北蓝桉路以东,香邑廊桥A地块一标段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卷材保温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催促被告中建公司与原告核对建筑施工方量,被告中建公司一直用不同的理由拖延决算并严重拖延支付原告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河北石廉公司与被告中建公司签订的《香邑廊桥A地块一标段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外墙保温涂料专业分包合同(一区)》合同第43.1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中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照该条款约定,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本院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晓彤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