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681执恢202号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486406.12元。

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681执恢20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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