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107905547W。
法定代表人曹建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塔北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8XQ。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董事长。
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守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