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903民初2527号
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和平东路26号1栋30层3001、3002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云,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新路新水坑村段1号首层之19。
法定代表人:胡安贵。
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电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星电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澳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银星电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货款6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27000元;增加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增值税税费5200元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台“完毁袭击”4人射击游戏机和一台VR双人蛋椅游戏机,合同总价60000元,在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完毁袭击”4人射击游戏机长1.8cm,材质五金,并有65寸的高清液晶大屏幕,《购销合同》中第11条也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全新产品,无磨损,品牌型号和参数均与合同一致。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货款60000元。但是被告向原告出卖的游戏机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两台游戏机均没有商标和型号,被告交付的“完毁袭击”4人射击游戏机的显示屏只有60寸,并且该游戏机的材质是木质的;VR双人蛋椅游戏机明显可以看出来是旧的,游戏机的手柄、眼罩、头盔等明显可以看出是新喷的漆,而且手柄生锈。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说明情况,并要求更换游戏机,但被告推诿至今。被告向原告交付无任何商标、产品型号的以次充好的旧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被告金澳辰公司书面答辩称,1.原告的起诉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方交付的游戏机品牌型号及参数均符合合同标准,生产采购发货过程均有生产部门、采购商、物流公司作证。2.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物流公司时,原告应当到物流公司验货确认无问题后支付合同尾款。因此,原告支付尾款的行为能够证明原告在验货时已经确认了设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且在原告物流验货时提出射击设备有磨损,双方同意找人修复并由被告方支付费用2000元。因此原告方支付尾款为38000元,这也能证明原告方在验收货物并支付尾款时已经对设备表示认同没有异议。验收货物完成后情况被告方并不知情,产生的责任不在被告方。3、距离原告收货之日起至提起诉讼已经有三个月时间,期间原告是否使用设备,被告方均不知情,原告方也未与被告取得联系。机器使用的情况可能是原告使用期间造成的,但被告方保证会积极配合处理售后问题。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完毁袭击”4人射击游戏机和VR双人蛋椅游戏机各一台。“完毁袭击”游戏机规格约定长1.8m、宽1.8m、高2.5m,材质为五金,可以同时4人进行游戏,1:1比例仿真枪支,65寸高清液晶大屏幕;其中4人射击游戏机价款为25000元,VR双人蛋椅游戏机价款为27000元,合同总价60000元,含原告应承担附加增值税5200元及运费2800元。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全新产品,无磨损,品牌型号和参数均与合同一致。货到原告收货当地物流公司时,原告需到物流公司验货,确认货物无问题后支付尾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收到定金20000元后交于物流公司发货。2019年4月15日,原告在收到案涉游戏机后,向被告支付货款38000元(扣除了原告支付的运输费2000元)。原告收到游戏机后发现两台均有质量问题,随即与被告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对方质量的相关问题。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告知被告:“……1、两台种均没有品牌型号;2、射击游戏材质(要求是钢质材质,现在到货是木质材质);3、显示屏大小,不是65寸的、4、VR是台翻新机,多处漆已掉,游戏手柄是旧的,眼罩也是旧的……”。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收到原告反馈消息后,未及时处理,反而让原告用黑笔涂抹掉色部分。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游戏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提供的机器有较为明显的磨损折旧痕迹,射击游戏配备显示屏也不足65英寸。且原告在发现游戏机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向被告提出,但被告一直未予处理。被告虽辩称其出售机器无质量问题,具备型号、品名,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交付的游戏机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在原告多次要求后,仍未对相关质量问题处理,导致案涉《购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主张解除《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自认射击游戏机已经在使用,不能向被告退还货物也不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但VR双人蛋椅游戏机并未使用,要求退还相应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双方《购销合同》已经解除,则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已支付货款,原告也应当退还被告所发货物。据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买VR双人蛋椅游戏机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5200元增值税税费,VR双人蛋椅游戏机应当退款、退货,则原告承担的该增值税费部分并未实际产生,被告应将该部分税费退还,即2700元。而4人射击游戏机已经在使用中,原告也未对该游戏机主张退款、退货,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不能依据被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要求被告退还增值税税费。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还税费金额,本院支持为27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所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未约定质量不合格时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验货后付尾款,但原告在未验货的情况下直接支付尾款,其自身对违约行为的产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其他经济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VR双人蛋椅游戏机款27000元,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VR双人蛋椅游戏机一台;
三、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增值税费2700元;
四、驳回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遂宁市银星电脑有限公司承担400元,被告广州市金澳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树青
人民陪审员 卢红艳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