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14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厂内。
法定代表人:*雄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2020)鄂0107民初144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07民初144号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