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钢快餐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章慧,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该社区主任。
被执行人: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雄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6,393.90元;2、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3、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0,39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5、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22元,共同承担执行费2,402元。经查明,截至2018年5月3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282.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78.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孔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