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民初879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慧,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利萍(系原告配偶)。(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伙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祝勇,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雄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1街22门附一号。
负责人:张艳芳,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翠琼,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力,该公司市场部部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经营管理部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武汉市合润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北湖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社区居委会、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26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
审 判 长  钱志强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