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4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17,876.8元、违约金3,782元及案件受理费1,4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依维柯牌等18台车辆,本院在(2021)新0204执32号、(2021)新0204执35号、(2021)新0204执136号案件中均予以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长根无法联系,公司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车辆下落无法查知而未能实际扣押。

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处不动产,面积均15102.29㎡,均有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权,抵押金额均为6,000,000元,抵押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且上述不动产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对其中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白碱滩区油二路钻井区一公寓处存放有两套钻井设备(包含配件)、56间野营房及其他约15间的住井房、值班房、材料房等财产。经查,上述财产上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抵押权,抵押金额巨大。抵押权人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135,091.67元。本院对上述设备及野营房等财产在另案中已予以查封。

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处有未结工程款280,761.81元,已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有未结款项3,000,000元,已被山东省东明县法院在先保全。

另案中,经委托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xxx号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查实被执行人处于停业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7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7处不动产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均无法处置;钻井设备、野营房等财产上有金额较大抵押权,且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程序正在进行中,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飞

审  判  员   王   立   博

审  判  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