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271财保179号
申请人: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4座一-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恩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珏,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友道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街12号创业大厦B802。
法定代表人:卢苇,董事长。
申请人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亚友道测绘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友道测绘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46.53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新风支行,账号:×××],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2018年12月10日,海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友道测绘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46.53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新风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8元,由申请人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黄春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符咏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