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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9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7幢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0485X7。
法定代表人:尚凌辉。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9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9069.6元,执行费6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9层1号不动产,已邮寄参与分配申请材料。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4日,未执行到款项。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0执90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雁翔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