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7幢东楼。
法定代表人:尚凌辉。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款项、案件受理费暂共计32817.23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暂无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劳动争议款项、案件受理费暂共计32817.2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