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经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06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二、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0元;三、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四、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488883元给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五、如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就合同全部未付款项及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诉讼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担保费2100元,共计15300元由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20)鲁06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3月31日、9月7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已被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浙江捷尚人工智能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现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本金人民币1288883元及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担保费21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9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