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2民催3号
申请人陕西谦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锋,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申请人陕西谦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XX路XX号为XXXXXXXXXXXX2314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XX有限公司,收款人XX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8年7月3日,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到期日期为2019年1月2日,付款行兴业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谦之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郭丽华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五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楠